不一定,有孩子不是
事实婚姻的要素。
事实婚姻成立的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男女双方的
同居。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
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
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诉到人
民法院要求
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
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
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