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谈谈前者,当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时,应当依照规定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且需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
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离婚:
申请人需要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在婚姻登记机构指定的办公地点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初审阶段:
婚姻登记中心的婚姻登记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果确认符合离婚条件的话,将会发放《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给申请人。
3.冷静期设定:
自从接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起算,包括申请双方在内的任何一人,若在接下来的30日内表示出不同意离婚的意愿,都有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证件核验及发放:
从第一个冷静期满之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开始,两方当事人均需拿着先前备齐的相关证明文件再次来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证件核验及证件领取。
如未能按时前来领证者,其行为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待婚姻登记部门经过认真审查后,如确认条件符合,便会按照相应的工作规程为符合条件之申请人颁发离婚证书。
然而,若夫妻中有一人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可寻求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关程序如下:
原告需向法院提交包含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应的证据在内的申请材料。
法院收到这些文件材料后,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若确认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则需在七个日历日内完成立案事项,同时须通知当事人;
若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在七个日历日内发表裁定书,宣告不予受理。
2.诉前调解程序:
此步骤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
调解结果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
(1)调解成功,就意味着原被告双方能够达成和解意向,原告便可撤销诉讼,从而使整个诉讼程序得以结束;
(2)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了离婚协议文本,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这一协议来起草离婚调解书,在该调解书正式生效之日起,离婚案所涉的所有法律效力便依法产生,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此开始解除;
(3)经过各方努力,调解失败。
此时,法院将毫不犹豫地转入下一诉讼阶段,开始处理案件实质性的判决事宜。
3.审理及判决部分:
对于那些经过调解依旧未能解决矛盾的离婚案件,必须依据事实为判案的基本依据,参照法律法规作为判决的标准,對於涉及到离婚問題還攸关財產購分、子女撫養等相關議題的決議進行裁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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