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关于您提出的妻子性冷淡是否能够导致离婚这个问题,我国的法律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包含了缔结良缘的权利以及挥别旧侣的决策权。
在此,我将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1.在双方立意离婚且就子女抚养、资产分割等关键议题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同样支持可以委托监护人或代表者手持相应证件(如身份证件、户籍记录、婚姻证书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前往配偶(通常应当是指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归属的婚姻管理机构正式提交离婚申请。
2.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就上述关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夫妇来说,其中任何一方若决意分手,那么法律并未禁止他们通过向对方所在地域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发起诉讼程序来启动离婚之路。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被告之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址并不相同的话,则其常年滞留于此的地区法院拥有对此案的专属管辖权。
而当人民法院经过严谨审慎的调查及审理后,确认双方情感确已破裂至不可挽回地步时,即可作出裁决判决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