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手续的办理,理论上可在当地民政部门完成,虽然实际上确设有三十天的冷静期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三十日内如任何一方均表示不愿解除婚姻关系,则可向该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上述期限届满但未超过三十日时,双方仍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证申领申请;
若在此期间没有提出申请的,将被视作放弃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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