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一方出现婚外情,提出离婚的诉求,而男方同样有意愿结束婚姻关系的话,那么男方应当全力以赴地参与到法庭听证环节之中,同时积极寻找双方情感破裂的相关证据。
待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和认定之后,如若法官确信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严重破裂,便会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如果男方不愿离婚,必须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详细阐述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的事实依据。
在此种情况下须明白,当女方的不忠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例如重婚或与他人非法保持长期性关系的情况下,女方即成为过错方,男方有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寻求女方对此承担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
对于能充分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以下列举几种可行方式供参考:
1.女方与第三者之间的书信来往、电子邮件内容、聊天记录以及电话录音等可作为有力证据。
2.一旦女方出轨行为曝光并且写下了承诺其改正的保证书、忏悔书等书面资料,这些均可作为重要证物。
3.同居地点周边居民的证词亦可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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