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更改子女姓名。《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抚养孩子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子女的姓名更改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三)抚养费。婚后抚养费的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抚养费不按时给付的问题,二是抚养费不足的问题。
(四)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了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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