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有具体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已经付清所有款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是其个人财产;若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贷款的,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的,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议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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