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清偿债务的范围以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那么,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对于原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原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房屋出卖款的权利。但是买受人应当承担继续给付尾款的责任。
有的人认为,原合同的当事人死亡的,继承人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属于合同主体的变更,继承人没有义务继续履行原合同。本人认为,该观点是错误的。原出卖人死亡的,不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继,继承人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买受人死亡的情况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死亡的,买受人的继承人也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理由如上。但是,有时候买后人的继承人没有履行能力,比如没有给付能力,那么这时候,双方的买卖合同应当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应当由买受人的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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