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该条明确了法院具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前提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206条对于条文中的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规定如下: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行动极为不便的;
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对于本应强制出庭的证人如若出现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通过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证据,体现了诉讼便宜主义和一定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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