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所生的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自然孳息,是指质物因自然原因由自身分离出来的利益,如母牛所生牛犊;
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质物自身产生的利益,如出租设备的租金。
质权人依法收取孳息时,并不当然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就孳息取得质权,孳息因此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质物的孳息是由质物本身带来的,因此,债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质权人无权收取质物孳息,则质权人不能收取质物孳息作为债权的担保。
如果当事人对质权人能否收取质物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质权人就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起废止)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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