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行政机关与被误拆人之间形成的以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为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
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与被征收人就土地、房屋补偿等事项直接进行交涉,但不直接实施拆迁行为。
第二,行政机关和施工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房屋征收部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委托拆迁施工方实施具体的拆迁工作,施工方的拆除范围和拆除对象应是行政机关明确了的,其在实施拆迁行为时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施工方本身并无任何权利去拆除他人的房屋。
明确以上法律关系,完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即只要行政机关与施工方存在委托关系,就应以就应该由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对于确非行政机关的授意导致的“误拆”或“偷拆”,行政机关可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以拆迁方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向施工方进行追偿。
大量“误拆”或“偷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各级法院在办理“误拆”或“偷拆”案件的基本思路是,只要原告能证明该地是某地方政府在实施征地拆迁,有相应的征地公告或者征收决定公告,就即使该地方政府不承认“误拆”或“偷拆”是其实施,一般法院也会认定“误拆”或“偷拆”的法律后果,也应该由该地方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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