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处分。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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