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明确限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欺诈婚姻不隶属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有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置上考虑两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差别对待。
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要求,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两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通常主体的限定。
准确把握处置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差别不道德婚姻和婚姻诈骗犯罪,能够从以下多少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有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有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违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有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做法上,采取了虚构事实,掩瞒真相的方法,欺骗了被害人的信任。
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做法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
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获到被害人的信任,做法人有时也会将欺骗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做法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欺骗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欺骗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隶属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两方的共有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立场,司法机关能够考虑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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