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8条规定: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意味着,如果发生开发商或是购房者违约的情况,除了赔付定金,还可以根据房价涨跌提出索赔。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该司法解释中的“定金”两个字很关键。
这说明关键的28条,约束的是“预约合同”,也就是说是认购书、意向书等等,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牵涉到的“定金”也就是诚意金之类,并不是购房的全款。
其实,该司法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因为与开发商相比,作为个体的购房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规定开发商在不履行合同时,买方除了能拿回定金之外,还可以索赔损失。
比如交了5万元定金认购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可开发商单方撕毁合同,退回5万元的定金后又赔偿了5万元,但是却以120万元的价格卖了出去,折算下来仍赚了15万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买房人就可以对这15万元的不当得利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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