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
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
2、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
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
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
3、协作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
不仅如此,在建筑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
4、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变化,如继续履行合同将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消除不公平的后果。
情势变更的实质,乃是诚实信用原则之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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