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抵押物在抵押之前就已有租赁关系存在时,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有的租赁关系不会被抵押权所影响。
这意味着,即便抵押权得以实现,像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等情况发生,承租人依然能够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租赁物。
然而,倘若抵押发生在前,租赁在后,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才将抵押财产出租,那么这种租赁关系是无法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的。
当抵押权实现时,租赁合同对受让人没有约束力,受让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判断租赁和抵押的关系时,关键在于明确租赁和抵押设立的先后顺序,同时,抵押是否进行了登记(对于不动产抵押而言,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也会对二者关系的判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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