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常需从收到商标无效宣告答辩通知书起的 30 日内进行答辩。
这 30 天属于法定期间,倘若超过期限未作答辩,那就等同于自动放弃答辩的权利。
然而,要是存在特殊情形,像不可抗力这类正当理由使得无法按时答辩,那么在障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段内,应当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便能延长答辩的期限。
在进行答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筹备证据材料,以此来证实商标的有效性,诸如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证据以及注册的合法性等相关方面的证据材料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商标的权益,确保商标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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