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乃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出来的,它并非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
先履行抗辩权通常是针对那些有着先后履行顺序的主给付义务而言的。
通常情况下,附随义务是不具备先履行抗辩权的。
这是因为附随义务的主要功能在于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实现,以确保合同目的能够达成,其性质和目的与主给付义务存在差异。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当中,如果附随义务没有被履行,将会直接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并且该附随义务的履行顺序是明确的,同时对合同关系又极为重要,那么就有可能参照适用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规则。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并非是典型意义上的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情形。
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附随义务具有先履行抗辩权,必须结合具体的合同情况进行细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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