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随义务中的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并无明确且统一的法定时长规定。
倘若双方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那就依照约定来执行。
倘若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应一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被公众所知晓之时。
这是因为,只要商业秘密处于未公开的状态,知悉方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负有保密的附随义务。
而且,即便在诸如劳动关系等特定关系结束之后,只要商业秘密依然具有价值且未被公开,保密义务依然存在。
比如,员工在任职期间了解到公司的特定技术秘密,当员工离职后,若该技术秘密未被公开且仍能为公司带来竞争优势,那么员工就仍需对其进行保密。
这体现了商业秘密在不同情况下的保密要求,以维护商业秘密的价值和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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