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不应当按照工伤对待。
实践中,在工作场所发病一般按非因工处理。
但由于工作紧张造成的,可以算工伤。
工作紧张的情形一般指:
在发病前一段时间内,产量超过平常数量,连续超正常工作负荷工作;
由于工作需要,加班加点,连续超时工作;
身体有病,医生开有休息假条,但领导布置有紧急任务,不能休息或去治病的。
需要注意的是:
处理这类问题时,一般需要有工伤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对发病是由于工作紧张因素造成的证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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