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较为多样。
当辨认并非由侦查人员主持时,其不符合法定程序,自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像由非侦查人员来主导辨认过程,就违反了法定要求。
若在辨认前让辨认人见到了辨认对象,那么辨认结果的客观性就会受到质疑,此类辨认笔录也不应被采用。
例如,先将犯罪嫌疑人单独带至辨认人面前让其看到,然后再进行辨认,这样的辨认笔录就不具备合法性。
此外,辨认活动若没有个别进行,或者辨认对象未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又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等违反辨认规则的情况出现,都会使得辨认笔录无法作为定案根据。
这些情况都可能影响到辨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从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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