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的范畴里,倘若一方出于恶意而提起笔迹鉴定,其目的只是为了拖延时间,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就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范畴啦。
一方面,法院在面对鉴定申请时,会进行细致的审查。
要是能明显看出缺乏合理的依据,或者存在明显的拖延诉讼的故意,法院就有权利不予准许该鉴定申请。
另一方面呢,另一方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详细说明对方存在恶意拖延的可能性,像指出压根就没有初步的证据能表明笔迹存在问题之类的情况。
要是对方的这种恶意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比如产生了额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受损的那一方可以在案件结束之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对方存在恶意诉讼行为(其中就包括恶意申请鉴定来拖延时间这种情况)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法院会全面地对其行为是否符合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进行判断,然后决定是否支持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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