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妻中的一方借钱,目的是偿还此前的个人债务(即上次的借钱人),那么此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法律规定,当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时,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通常不会支持。
但倘若债权人能够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那就另当别论了。
在这种借款情形下,借款方必须独自承担还款的责任,另一方无需担负。
然而,倘若存在特殊情况,像另一方事后对该债务予以追认等,就可能会对债务的性质判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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