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回避有着明确的法定情形:其一,当接受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时,倘若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就需回避;其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时,若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应回避;其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正在代理诉讼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当事人,其对方当事人委托其他法律业务时,需回避;其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年内,律师若再次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同样要回避。
这些回避情形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切实保障司法公正,让司法过程不受不当因素影响,同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是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体现,以确保律师行业的公正、规范与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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