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
其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应当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
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
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直接损害了人民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而且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
我国《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法律尊严的维护,法院形象的树立,以及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都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但由于其可操作性不是太强,实施起来存在诸多困难,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致使适用此罪的情形尚不多。
拒不执行罪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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