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5.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等。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
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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