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通常并无“二次审查”的固定说法。
倘若案件较为复杂,到期限仍无法终结,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像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等四类案件,在三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侦查终结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延长二个月。
若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期限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
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司法程序能在合理时间内有序开展,既保障司法公正,又能提高司法效率,避免案件因期限问题而出现拖延或混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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