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与情谊行为存在一定的相似性。
好意施惠指的是当事人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一方基于良好道德风尚让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
情谊行为则是基于道德、情感等作出的行为,一般也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表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若在好意施惠或情谊行为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对方受损,可能会涉及侵权责任。
不过在正常情形下,它们不会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
就像顺路搭载同事上班属于好意施惠,倘若途中因正常驾驶失误导致轻微损害,可能依据公平分担损失等原则来处理;但要是故意造成损害,那就构成侵权了。
总之,要明确区分这两种行为,避免因误解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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