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主要适用于以下这些情形呢:其一,倘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相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那就要适用该原则啦;其二,要是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也会采用这一原则;其三,当出现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况时,同样适用。
这就意味着在这些特定情况下,能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呢。
患者不用去费力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啦,而医疗机构要是想免责的话,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能力达到一种平衡,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权益哦。
不过呢,在具体的案件当中呀,还是得依据相关的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准确地去判定医疗机构到底是不是真的存在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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