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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