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缺乏责任心,既不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也不能正确履行,从而使得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了极为重大的损失。
存在无罪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这些方面:其一,倘若行为人的行为并未达到让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样的结果要件,那么就不能构成该罪。
就像,即便有一些玩忽职守的行为存在,但并没有引发严重的实际损害后果。
其二,如果能够证实损害结果是由不可抗力,或者是那些无法预见、无法抗拒的原因所引发的,而不是因为行为人玩忽职守的行为所导致的,就不应该认定其有罪。
例如,像地震这类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即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一些小的失误,但主要的损害原因是不可抗力的话,就不应该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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