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时,关于债权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这一过程中,合伙企业的财产会先用于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所欠税款等,之后若还有剩余财产,就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倘若合伙协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清晰,那就由合伙人进行协商决定。
要是无法确定出资比例,那就平均分配和分担。
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在其解散清算期间,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主张债权,必须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中寻求求偿。
要是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各个合伙人就需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而如果某合伙人清偿的数额超过了其亏损分担比例,那么他就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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