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成立后,一股东以其所控制的其他公司的名义从公司借款,所借款数即为该股东出资额,并不予归还,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这里主要涉及证据的认定问题。
股东把公司资金借给自己控制的关联公司,所借数额又与自己在公司的出资吻合,实际就是抽逃出资行为。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认定:
第一,股东把公司款项借给自己关联公司,而关联公司并不出具任何形式担保,在借款到期后,借款将难以追回第二,股东把公司款项借出后,根本未打算索回,放任自己的关联公司使用,甚至放任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导致公司丧失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的权利第三,关联公司根本不缺钱用,现金流充裕,经营状况良好,可以证明公司股东有故意行为或者关联公司本来就是皮包公司,款项既已划出,必将难以追回,甚至使追回款项成为不可能。
二、什么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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