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存在不同看法。
“控制说”主张,只要行为人出于出卖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等相关行为之一,让儿童处于自身控制之下,便构成既遂。
就像把儿童从其家庭拐走并藏到自己指定的地方,实现了对儿童的实际掌控,即便还没找到买家,也已达到既遂状态。
而“出卖说”则认为只有将儿童实际卖出才构成既遂,不过这种观点在实践中被采纳的较少。
拐卖儿童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控制说”能更好地体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能更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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