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事先选择了仲裁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作出之后,就不能再就该商事纠纷向法院起诉。
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之后,当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同时,案子经仲裁审理以后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上诉,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不属于申请再审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书不是判决书。
仲裁是一裁终局,如有新证据或仲裁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要承担裁决有法定撤销事由的举证责任。
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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