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回避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等,倘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有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关系,那就必须回避。
利害关系的范畴较为广泛,像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经济利益关联等情况都包含在内。
当当事人察觉到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参与到案件中时,能够在案件开始审理之际提出回避申请,并阐述理由。
即便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才得知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法院会对回避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然后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
此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防止审判等相关人员因不当关系而对案件的公平审判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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