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跨省批捕与省内批捕并无专门的时长差异。
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之人,若需逮捕,需在拘留后的三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此时间可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会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然而,在跨省案件中,由于涉及更多的协调工作,如公安机关间的协作以及证据的移送等,这可能会对实际花费的时间产生一定影响。
但从法律规定的基本期限来看,依然遵循上述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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