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一般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此平均工资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各类货币性收入。
倘若临时奖金属于工资性奖金,即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及工作表现紧密相关,且定期或不定期发放的奖金性质,那么就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当中。
然而,若是偶然获得、与工作关联不大的一次性特殊奖励,或许就不会被计入。
究竟是否计入,需综合考量奖金的性质、发放依据,以及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的具体判定倾向等因素来确定。
总之,对于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中奖金的认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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