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确实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从对外方面来看,由于其在公司登记机关未登记,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具备对抗效力。
倘若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善意第三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便能获取股权,此时隐名股东仅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
在公司内部关系上,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代持协议存在瑕疵,像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这就使得隐名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并且,当公司遭遇债务问题时,隐名股东无法直接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而在显名股东怠于履行股东义务时,隐名股东很可能会间接遭受损失。
总之,隐名股东虽享有一定投资权益,但所承担的风险绝不能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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