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存在着诸如代持股协议之类的特殊关系。
侵占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又拒不交还的行为。
倘若名义股东出现擅自处分公司股权等损害隐名股东权益的情况,通常属于民事侵权范畴,可通过民事途径,比如提起股东权益纠纷诉讼来进行处理。
然而,若名义股东将隐名股东基于股权所享有的特定财产权益非法占为己有,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像达到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等情形),从理论层面来看,隐名股东是可以尝试控告其侵占罪的。
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往往较难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多数情况下还是先从民事角度去解决相关争议,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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