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在加班事实的举证能力上确实比较困难,因此劳动者平时一定要多留个心眼,收集必要的证据,即使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我们也能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作为用人单位,平时应当注意实行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让他们有合理、充足的时间休息。
同时也要加强考勤管理,以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某段时间内确实有超时工作的事实,公司也需确认提供的证据。
对于部分时段超时工作的事实,双方都没有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及《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规定,公司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
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经过劳动局审核的执行综合工时制的批复。
且该批复也已经经过公示,当事人是完全知晓。
同时,公司对该节事实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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