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仲裁流程里,压根不存在“预仲裁裁决”这一法定性的概念。
仲裁向来是依照严谨的法定程序来开展的,涵盖申请、受理、组建仲裁庭、进行审理以及作出裁决等一系列环节。
倘若所谓的“预仲裁裁决”是仲裁机构内部所进行的一种初步性的审查或是中间性的决定,那么它的效力以及后续的发展态势,是由仲裁机构自身的规则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决定的。
通常情况下,只有正式的仲裁裁决才具备法定的终局性或者可执行性等效力。
要是这种预仲裁裁决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例如违背了程序正义,或者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等情形,当事人便可以依据仲裁规则提出异议,或者在后续的仲裁程序中充分地提供证据、展开辩论,以此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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