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领域,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涵盖了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
审判人员倘若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是有其他可能干扰公正审判的关系,就应当主动回避。
像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这类情况,就属于利害关系范畴。
书记员主要承担记录等工作,倘若其与案件存在可能影响公正的特殊关系,同样需要回避。
翻译人员在进行翻译工作时,必须保持中立客观的态度,一旦与一方当事人有特殊关联等情形,就必须回避。
鉴定人、勘验人负责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勘验,倘若他们与案件有特定的利益关联,或者其关系足以影响结果的公正性,也同样要回避。
这些规定有助于切实保障行政诉讼程序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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