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里,有着明确规定。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个阶段时,用人单位绝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以及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
要知道,试用期本身就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怀孕的女职工在试用期也能享受到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
倘若用人单位违背规定,将怀孕试用期的女职工辞退,那么女职工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她们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本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给予的赔偿金等。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怀孕女职工的关怀与保护,确保她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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