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和
行政处罚可以并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
犯罪的,转为
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
行政案件。公安部2006年3月29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88号令)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
处理决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发现违法
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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