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一审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可依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不管次数多少,均可依法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如果一审只是认定的事实不清,二审可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也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再次发回重审的情况如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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