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层面来讲,股东若希望延期召开股东会,那是需要遵循特定规则的。
倘若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以及延期程序等相关事宜,那就必须依照章程来执行。
通常情况下,股东会的召集者肩负着按预定时间、程序等召开会议的责任。
然而,要是存在合理的缘由,像重要资料尚未准备齐全,或者突发不可抗力致使部分股东无法参会等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经过一定的沟通协商后是可以延期的。
若是临时股东会,召集人(比如代表一定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会等)就需要重新确定一个合适的会议时间,并且依据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提前将新的会议时间、地点以及议程等内容通知给全体股东,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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