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原因。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二、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又叫船舶优先权的位次,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优先权竞合时,如何决定其效力的优劣次序问题。
《海商法》第23条,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
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
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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