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时,倘若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既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让其补充侦查,也能够自行展开侦查工作。
这里要注意,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限定为两次。
当检察院作出批捕决定后,要是遇到案件事实不够清晰、证据不够充足等状况,就会把案件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而这一退回的举动就意味着一次退侦。
公安机关得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待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
这样的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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