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移送管辖,即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便依照法律规定,把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去审理。
这其实就是案件在司法机关体系内部的一种流转过程。
原本受理案件的法院已经完成了立案这一程序。
而接受移送的法院只需直接对案件展开审理就行,根本不用再次进行立案。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连贯性,让整个司法过程更加高效。
同时,也能避免因重复立案而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程序上的混乱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保障司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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